一、保证
1、保证合同
(1)性质--有名、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要式合同
(2)形式
①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②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③单方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④提供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承诺文件。
2、不能成为保证人
(1)主债务人
(2)机关法人
(3)公益性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3、保证方式
【区分】认定
【一般保证】(1)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2)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当事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区分】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约定→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合同变更
①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例外:约定禁转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
②债务转让--债权人许可转让+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③内容变更
A 倩务减轻,保证人承担减轻后的责任
B 债务加重,保证人承担加重前的责任
④期限变更--保证期限不变
(3)物保+人保:约定→分情况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先物后人)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无先后顺序(可向债务人追偿)
(4)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是否约定责任承担份额
【有约定】→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在份额内承证保证责任
【未约定】→连带共同保证
①外部关系→债务人可以请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②内部关系(保证人内部是否约定份额)→A 约定→按份额 B 未约定→平均承担
5、保证期间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或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定金
1、生效时间--定金合同→实践合同,实际交付定金生效
2、最高限额--合同金额20%,超过部分无效(≠全部无效)
3、定金罚则
(1)给付方违约:不退定金
(2)收受方违约:双信返还
4、定金VS违约金VS损害赔偿
(1)定金+损害赔偿√并存→定金+损害赔偿≤实际损失
(2)定金+违约金X并存→二者只能选一
5、其他规定
(1)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合同是否成立按照实际履行原则
(2)双方均违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