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饮酒后坠亡 父母起诉房屋出租人

2024年8月,广东白云区14岁少年小叶为父庆生,席间喝2杯白酒+半打啤酒后情绪失控,持刀打砸物品,家人报警后松开看护,小叶从4楼出租屋窗台跳楼身亡;父母起诉出租人,认为房屋窗台高度仅1.01米(未达儿童防护标准)、未装防盗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索赔68万余元;而出租人称:窗台高度符合国家规定,坠亡系少年醉酒后自杀行为,与房屋无关。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求,判决出租人无责,核心理由:①窗台1.01米未违反《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窗台≥0.9米即合规),未装防盗网不构成法定安全隐患;②少年饮酒后自杀是坠亡直接原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允许未成年人饮酒、松开危险看护)是主要过错;③房屋设施与坠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杭州有另一案例,情况却是不同的:二房东将房屋设备阳台违规改造成卧室出租,房间内床面距窗户仅42厘米,无任何防护措施,而租客李凤(成年人)饮酒后站在床上晾晒衣物,从10楼坠亡,家属起诉二房东、业主、中介等索赔210万,二房东辩称:租赁合同并非与死者签订,不应担责;业主称对改装不知情,但最终法院判决二房东承担40%责任,赔偿84万余元;业主、物业分别赔偿20万、10万(和解),中介无责;原因:①二房东将非居住空间违规改装为卧室,床距窗过近且无防护,显著增加坠亡风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②死者作为成年人,饮酒后冒险探身晾晒,自行承担部分责任;③业主未履行房屋管理义务、物业未制止违规改装,均存在过错。

浙江的案例和杭州的相仿,浙江遂昌房东将自建房三楼出租给徐某一家,一楼至三楼楼梯未安装扶手或栏杆;徐某醉酒后独自上楼,从楼梯摔下颅内出血身亡,家属起诉房东索赔74万(50%责任);房东虽辩称:房屋通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坠亡系徐某醉酒导致,但法院判决房东赔偿4万元,死者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理由:①房东将房屋出租获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楼梯未装扶手不符合基本安全标准,增加了醉酒者通行风险;②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梯无扶手仍醉酒独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

定责核心逻辑:

房屋是否存在法定安全隐患:

o 合规情况(无责):窗台高度≥0.9米、楼梯扶手齐全、未违规改装等;

o 违规情况(可能担责):非居住空间改卧室、防护设施缺失/损坏、结构改造增加风险等。

隐患与坠亡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o 若隐患是坠亡的主要诱因(如改装房间无防护导致探身坠亡),房东担责;

o 若坠亡是自杀、醉酒后故意危险行为导致(与房屋设施无关),房东无责。

死者及相关方过错程度:

o 未成年人饮酒+监护人失职、成年人过量饮酒+冒险行为,会减轻/免除房东责任;

o 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护送义务(如宁夏案例中酒友赔16万),可能单独担责。

这些案例均来自法院生效判决,核心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房东仅对自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担责,而非对出租屋内所有意外负责,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重视房屋安全细节,避免悲剧发生。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无危则安,无损则全,愿大家都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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