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应该多想想为什么

关于聊城案我想关注社会新闻的读者们已经很熟悉了,就在这短短的几天已经有大量的公众号就事件的原委以及究竟是谁有错,展开了大量的讨论,其中不乏相对理性的观点,当然依个人情感而抒发的对整件事的看法也不在少数,那么,我想以相对客观的角度来谈一谈聊城案。

1.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 我们应该正视这件事发生的伦理情境, 因此,讨债者行为下流激怒被讨债者从而被捅,实属自找。当然也正是我们太关注伦理情境,太专注于推己及人,才会导致社会舆论过于以点概面。

2.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高利贷的存在是市场行为,弥补了在所有“正当”方法下都无法借到钱时的空缺。 而借高利贷,是个人行为,属于自愿。但其讨债过程缺少法律保护以及制度规范,因此才会出现讨债者以及端手段反制。 同时,政府对于市场太过干预,是否也是导致其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呢?被告人找过两次警察,但是警察只是了解情况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这其中警察的不作为也是导致事件发展成现如今的一大因素。

3. 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见于刑法第 20 条)虽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而是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在这一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而且,刑法对于“限度条件”的考核在实践中也是极其麻烦的,如中国大部分考核方法一样,大多数法官对防卫者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主要是针对行为的结果,而不是防卫者的具体境遇。若遭到群殴,以刀子等冷兵器突围,极有可能因造成多人伤亡,而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最麻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中国刑法通说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复仇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可想而知,防卫人的“主观条件”并不容易认定,需要通过防卫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理。由于司法机关习惯于有罪推定的办案方法,而防卫者往往是案件的被告,面对公诉方和法院处于不利地位,从严判决的可能性便有所增加。这也说明了中国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滞后性。(具体详情请搜索“大象公会”微信公众号)

4. 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来说: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原告未使用工具,况且派出所已出警这说明被告人母子健康权被侵害的危险性较小。法理不外乎人情,我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依现阶段的各种情况来说还是比较公允的。毕竟依法治国不是儿戏,就算法律与伦理人情产生矛盾,也应该是在尽可能考虑到伦理人情而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而至于说法律不完善以及滞后性应当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这不是一蹴而就的。

如果社会舆论绑架了司法判决,还谈何依法治国。如果每个人都在案件审理时利用媒体与舆论的力量来左右判决结果,使最后的结果符合大众的情绪,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

有些时候我们得用上帝的视角才能看清现实。




参考内容:

《说说聊城案》— 连岳

《正当防卫为什么那么难》— 大象公会

《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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