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
从2020年7月1日到7月31日,接手这个案子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我将其间的行动和收集到的情报,作了如下汇总,请您审阅。
7月1日-4日,在王先生的公司楼下蹲点,期间正常上下班,没有异动。
7月5日,下午一点半,王先生驱车从家里离开,跟踪他来到一家会所,他在会所内跟几个朋友打麻将。吃过晚饭后,继续打麻将,再到凌晨一点回家。
7月6日-11日,正常上下班。11日中午,午餐时间,没有去公司食堂,而是开车去了一家高级餐厅,王先生先到点好了菜,随后不久,有一个约摸二十五岁上下的年轻女士和王先生一同用餐。该女士的身份了解到是王先生同公司,市场开发部的经理的秘书。已婚育有一女,与丈夫离异。该女子照片如下(略)
7月12日,下午一点半,王先生驱车去了某某小区。随后不到半个小时出来,与车同行的还有女秘书和她的女儿,他们一路去了儿童乐园、商场、餐厅。照片如下(略)
7月18日,与女秘书吃饭。照片如下(略)
7月19日,健身房健身。照片如下(略)
7月26日,与女秘书单独约会。照片如下(略)
以上就是王先生七月份的行动及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