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生而不养,死后不葬”协议是否有效?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父母含辛茹苦拉扯子女长大,为的就是自己能安享晚年,百年之后也有人料理。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罅隙,约定生不养、死不葬的协议,子女是否还要赡养老人呢?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范老先生与老伴已是古稀之年,膝下儿孙满堂,早些年省吃俭用拉扯自己的儿女长大、成家立业,尽到了自己作为父母的义务。但是不曾想,以前与自己儿子签订的一份协议,让自己的晚年生活风雨飘摇。


那个时候,老三娶妻生子家里没房,为了让三儿子顺利结婚,范老与大儿子签订了一份分户协议,约定父母的遗产和名下苹果园归父母、二儿子和三儿子所有,大儿子分毫不拿,但作为代价,父母以后的赡养都不归长子负责,后事也一概不管。就这样,双方生活相安无事,直到后来,二儿子突发意外死亡,老人又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但又因为之前协议的原因,得不到儿子的照顾,无奈之下便将子女一同告上了法庭。



虽然在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但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并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用以及百年之后的丧葬费用共同负担。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无法被消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生不养、死不葬”的相关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从经济上、生活中和精神上给予父母照顾。范老夫妇都到古稀之年,失去劳动能力,范老伴还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如果此时子女不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违背了法定义务,更与人伦背道而驰。


因此,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于拒不履行者,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赡养义务无论如何都无法被消除,故“生不养、死不葬”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对于“生而不养、死后不葬”的子女,是否还拥有继承权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很明显,生不养、死不葬不在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里,因此还是具有继承权。但是法律也会考虑到这种情况,因此规定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在现实中,完全不分的情况很少,除非自愿放弃。



赡养老人是中华传统美德,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不管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了怎样的矛盾,父母子女之间血缘关系都割舍不断,因此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能因为签订了相关协议就不再赡养父母,更何况还是无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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