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政治学上的自由或自由主义,一种不列颠历史传统所实践,政治哲学家们所叙述的人类共同体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模式,而是形而上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或者人的目的性,是康德式的先验自由范畴。不仅仅由于历代思想大师的反复叙述让我们熟知这个话题,自由意志是不言自明的,它就是关于我自己。然后与其他任何形而上问题一样,它不是一个关于人之外部的事实,而是我的内视。自然是一个决定论统治的领域,包括我之外的第二个人,如果我将其视为自然物,就像最新的AI科学所做的,无论多么雄心勃勃,仍然只能描述或者解释它的决定论的那一部分。但当我主动去做一件事,哪怕只是动一动手指头,我知道,它不是被决定的,他并不是在世界的起点就被安排注定要在这一刻发生的事情。我,是有自由的。
我们这一代人所受的科学训练,使得我们马上尝试用决定论的因果关系去思考这种自由意志并陷入困境,这种困境最好能够迫使我们承认形而上问题相对于科学的独立性。在康德的超验观念中,因果与自由是并行不悖的范畴,这是哲学家们构造的和谐世界,我们不必接受它的这样一种描述或者解释,但是人的自由意志与自然因果决定论的这一对存在,实证科学没有希望纳入自己的领地,科学的王国与意志的王国,和谐与否,它们都在哪里。我们存在于一个二元世界。
这一二元性,对任何与人类活动有关的被称之为社会科学的知识,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更准确的说,这是有关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
我们能够从人类历史中获得何种经验或者规律?这是一个积极的问题,但我们首先回答的是一个消极的问题:我们不可能获得自然规律那种因果决定论意义上的规律。历史中那些物理的方面固然被自然因果律所完全支配,但是那种参合了人类精神活动的历史过程,不可能具有自然史意义上的某种”决定“。文化决定论还是制度决定论,这两种历史观念争讼不已,让思考的人们无所措其手足,究其根源在于,我们总是在偷偷使用我们观念中根深蒂固的实证科学中有关自然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那种范畴。人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是在一种绝对的意义上被决定,他甚至可以动用选择死亡的自由。
我们观念中所有有关道德伦理,有关责任,总而言之有关应然,或者是康德世界中的实践理性的方面,全部来自于这一自由观念。如果人类史是一个被彻底决定的自然史无差别的一部分,所有这一切精神现象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有一个流行的比喻,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雪花当然是无辜的,因为这里只有因果;人是否无辜,是否该负某种责任,不是来自于因果链。在三鹿奶粉事件的自然因果链中,牛远远不是因果链的起点。在因果链条中找不到责任。责任是一个应然问题,是关于应该怎样的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是should,而不是is,你永远不可能从is推论出should。但是我们之所以能够去谈论应然,恰恰是因为我们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