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兵不厌诈,蠢罪犯无处藏身

民国二年(1913年),京师高等审判厅受理了一起财产纠葛上诉案。高等审判厅民庭庭长李怀亮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某乙是个满族旗人。他说:“我上次委托某甲代我出卖一批股票。估计这些股票价值有十多万元,结果都被某甲吞没了。我要他如数给钱,他不给。起诉到地方审判厅,一审判决竟判我败诉。所以来此上诉,请求明断。”被上诉人某甲比某乙年长许多,他说:“某乙委托我代卖股票,我全都给他卖了,但是一共只卖了三千元,我曾去信通知他这一情况,他当时还回信给我,同意卖三千元,有信为证,决非虚言。”说完,递出一封信。

李怀亮接过信,见上而写着“同意卖三千元”云云。他把信交绐某乙,问道:“这封信是你写的吗?”某乙说:“我不认识字。”李怀亮转问某甲“某乙真的不认识字吗?某甲说;“他是不认识字。”李怀亮又阿某乙,“那你记得不记得曾经给某甲寄过这封信呢?”“我历来的信件统由管家人负责书写、投邮,所以我自己也弄不清有没有寄过此信。”李怀亮又问某甲:“你能知道某乙给你的这封信,到底是谁写的吗?”

“我不知道。”某甲答道。李怀亮细察两人表情,发现某乙神色可怜,而某甲老于世故。翻阅档案,发现某甲惯于进行讹诈等犯罪活动,在北京、天津各地法院中多次“挂号”,积案甚多。想来,这次讼案,某甲十有八九又是欺诈。怎么才能处置这个狡诈的家伙呢?他忽然想起“兵不厌诈”这句话来,便有于主意。沉思了一会,李怀亮严肃丽恳切的对某甲说道:“某乙既然无法否认你提出的信件,在法律上便承认此信件有相当的证据力,因而,已卖三千元给某乙一事,很可能属实。我们可以据此判你胜诉。不过,你与某乙就已成讼,你两关系一向不错,他对你也非常亲近,今天在市判庭上他还‘大哥’长、‘大哥’短地叫个不停,所以,我看你对他也应格外体谅照顾,才近人情,你再给他几千元怎么样?”

某甲一听自己能胜诉,乐得眉开眼笑,慷慨地管应道:“行,行,好说,好说,我再多翁他二千元吧。”李怀亮又问某甲,“你的诉状上同时写着北京、天津两个地址,是不是你住在天津的时间比较多。”“是的,常住天津。我准备此南一结束,即刻便回天津。”“好的,”李怀亮当庭宣布,“此案不须再开庭,马上就可判决。不过,某甲现常住天津,应将其天津佳址清楚地写一份来,以便日后本庭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致有误。”

某甲喜不自禁地马上接过纸笔,写完地址后呈送李怀亮。李怀亮将案桌上的信件和某甲所写地址的笔迹仔细核对,发现笔迹非常相似,尤其是其中“津”、“门”、“牌”、“第”、“号”等五个字如出一辙。李怀亮招呼某甲过来:“你自己看看,这两处的字迹为什么这么相似?”某甲立刻傻眼了,支支吾吾地说不出话来。李怀亮问道,“某乙家中有人学你的字吗?”

某甲立刻顺竿爬:“啊,有,有个姓张的,常来我家,兴许他学我的字写了此信。”李怀亮生气地说:“刚才问你这封信是谁写的,你不是说不知道吗?这回怎么又出来个姓张的?”某甲低头无语。李怀亮又问,’“现在你拿不出证据证明此信究竟是谁写的,而根据笔迹完全可以断定是你一手所写。究竟是不是你写的?快说实话!”经再三追问,某甲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伪造某乙信件以图赖账之情状,一件股票纠葛的真相终于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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