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直接以物抵债?
在法院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直接受让被执行人财产以物抵债必须经过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且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法院也并不会据此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并完成以物抵债的交付、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不经法院拍卖、变卖的财产处置方式,虽然省时省力,但以物抵债的协议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优先权,很可能出现其他第三人同时申请执行该财产,甚至被执行人恶意欺骗申请人的情形。为避免此种风险,建设申请执行人在签订此种协议的同时尽量一并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过户登记等手续。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九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