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
1.地域管辖(地区横向)。以“违法行为发性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案件为原则。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不在同一地域,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发现地不在同一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行为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域,都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2.级别管辖(级别纵向)。由行政处罚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划分。①由县级以上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县级以下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处罚;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中央政府包括所属部委,原则上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3.职能管辖。同级别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管辖。
4.指定管辖。一个专业领域有可能存在多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例子,发生争执时,首先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结果地:
发生地: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从开始着手,到实施完违法行为,所经过的所有地域。如:贩卖假药的违法行为,李某在甲地制造假药到乙地销售,运输过程经过丙地、丁地,依照本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地都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都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一违法行为是在乙地销售假药时才被查获,只需由乙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就可以了,甲丙丁三地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行为人在前几地实施的制造和运输假药的行为在此只能看作是销售假药行为的前期准备,当然,乙地行政机关在对该销售假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虑到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运输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并处处罚。
发现地: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结果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