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已付款,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已付款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于诉讼前、仲裁前或过程中,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项目所涉款项,是实际已发生的款项支付。
二、 已付款常见的支付方式
2.1 银行付款。最好在备注中注明付款性质。
2.2 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
2.3 现金支付。最好备注收条、授权。
三、 已付款的特殊情形
3.1 代付款,指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代替承包人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外部债权人,代付款项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工程款。如砼、钢材等的买卖。
3.2 垫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内部下游可能存在数支分包队伍。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不愿意垫资等情况,发包人取得承包人要求垫付款的意思表示。
3.3 项目经理收款,项目经理一般不具有收取工程款权限。项目经理收款,应以不视为承包人的收款为原则,视为承包人的收款为例外。
3.4 挂靠人收款,挂靠人是事实上的工程承包人,其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被挂靠人反而在工程项目上不具有独立意志。挂靠人收款,应以视为承包人的已收款为原则,不视为承包人的已收款为例外。
3.5 预支款、借款,预支款为已付款的一部分。借款往往是发包人不同意无偿提前预支,而要求承包人以借款的名义向发包人取得款项。
四、 确定已付款的财务审计手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已付款可能与借款、代付款等其他性质的款项交织,可能与其他项目合同的已付款交织,也可能同一笔款项包含不同性质的内容。如果通过财务审计无法确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已付款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