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打官司需代理时,要找正规的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切莫听信乱许诺导致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17日,提起日前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简称新安法院)员额法官、立案庭庭长张联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发现不公平要及时依法申请变更或撤销。
老人为追回被拖欠的57万元合同款,误信他人
几天前,何先生和家人一起来到新安法院,将一面写有“秉公办案 倾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张联手中,表达他对法院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为其挽回经济损失的感谢。
两年前,因孙某拖欠何先生57万元煤矿转让合同款,何先生到新安法院起诉孙某支付合同款。何先生的朋友贾某称他有社会关系,可以帮何先生向孙某起诉讨要这笔合同款,何先生信以为真。不过,贾某向何先生提出要求,合同款执行完毕后要给他分一半作为好处费,70岁的何先生考虑到自己年龄大,身体不好,急于追回欠款的他就答应了贾某。
随后,新安法院判令孙某向何先生偿还合同款及利息,总计1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贾某要求作为何先生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孙某提出,贾某欠他20万元安全押金,要用这笔钱冲抵执行款,冲抵之后他才肯支付执行款。”张联说,何先生考虑到合同款的一半要分给贾某,超过20万元,就同意了。
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款仅支付一多半
之后,在贾某的联络下,何先生和孙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向何先生支付了29万余元,之后不再支付剩余的执行款。
“何先生经过计算,在签订和解协议前,孙某向他支付了4万余元,加上贾某冲抵的20万元,孙某共计偿还执行款53万余元,也就是说,剩余47万元合同款及利息均未支付。”张联说,让何先生意外的是,贾某冲抵20万元外,又从何先生处获得10万余元,累计已超合同款的一半,但贾某仍到新安法院起诉何先生,要求向其分配执行款。
何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贾某忽悠了,他发现自己和孙某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公平,导致执行款严重缩水。何先生咨询律师后,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该协议,要求孙某恢复执行剩余欠款。
新安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所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撤销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法院还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依法申请变更或撤销
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高峰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合同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应当慎重,充分理解文本内容之后再确定是否签署,以免遭受损失。
但是已经签订的合同也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