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可以独立于抚养费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且协议与判决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认定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约定女儿的教育费与抚养费分开计算,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协议,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特别提示,根据《民法典》婚姻篇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

因此得出结论:

1、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抚养费包括教育费!

2、离婚双方可以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教育费!

3、协议与判决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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