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依据不同的委托情形,会有几种类型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行委托的律师,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还有看守所、检察院和法院等场所的值班律师。
自行委托的律师
这是最常见的辩护律师类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以及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般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程序是,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后,近亲属先行找到并委托专业上认可的律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如果在押人员同意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那么在看守所当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委托手续完成,律师将依法为其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同意委托,委托程序终止,即使有近亲属的委托,律师也不能以辩护人身份为其辩护。
法律援助律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在押人员提供辩护。除了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之外,法律援助法还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几种情形: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值班律师
根据法律援助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以及为被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