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拐卖逃跑 错失杀人
【编者按】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被拐卖或被收买过程中,杀害了拐卖人或收买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该问题应做区分回答:在拐卖人与收买人无实施暴力行为情况下,被拐卖人实施的杀害行为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
只有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而,被拐卖人杀害拐卖人的,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在收买人试图实施强奸行为时,被拐卖人的杀害行为属正当的防卫。——果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
【案件摘要】
2018年8月,铁蛋通过二狗以6600元收买被拐卖妇女被告人翠花为妻,为了防止翠花逃离,铁蛋家人对其严加看管。
2018年10月10日,铁蛋家人出地干活,其母石榴与被告人翠花在家中看电视,此时被告人向石榴提出想回老家,石榴怕其跑掉,抓住被告人翠花的胳膊,此时被告人翠花从炕上将石榴推至地下,使石榴当时摔昏,在翠花准备用绳子捆石榴时,石榴苏醒过来,并抓翠花的胸部,此时被告人用绳子猛勒石榴的脖子,直至石榴不动弹松手。后又用绳子将石榴绑住,并用一块手绢塞住石榴的嘴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的途中本村村民和闻讯赶到的铁蛋家人将其抓获。
经公安局法医门诊对死者石榴尸体解剖后,鉴定结论为,石榴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翠花虽为被拐卖妇女。为了达到逃离的目的,故意将石榴从炕上推到地下摔昏,石榴苏醒后又用尼龙绳勒石榴的脖子,使被害人死亡,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翠花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并系怀孕妇女。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翠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翠花上诉并当庭辩解,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意思,当时就是为了想跑。上诉人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翠花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被拐卖致被害人家中,一直被看管拘禁,为了摆脱被害人控制实施捆绑、塞嘴等行为,系正当防卫。
出庭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采取足以致人死亡的手段,杀害被害人致其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建议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翠花,被被害人之子收买为妻后,为了摆脱被害方的看管控制,在挣脱逃离中,采取用绳子勒被害人脖子,捆住手脚,口中塞布块等方法,明知其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最终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和辩解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检察员认为原判定罪准确的意见正确。
当被害人被上诉人翠花推倒昏迷,手脚捆绑住后,其已失去对上诉人翠花的控制能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已不存在,其仍用布块塞住被害人的嘴,采取的是足以致人死亡的方法,致窒息死亡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害方从2018年8月28日收买上诉人翠花后,为防止逃离,一直对其进行看管,案发时,当上诉人翠花提出想回家后被害人极力阻止,为了彻底摆脱被害人的控制,采取捆绑、堵嘴,使被害人再无法阻拦的方法实施自我逃离救助,犯罪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成功实施逃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上诉人翠花系未成年女性,被从相隔数千里之外的陕西拐卖到山西为被害人之子为“妻”,本已身心受到严重侵害。举目无亲,渴望回家,但其被严加看管,无法脱身。
在当时的情形下,上诉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对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当时自身所处被长期看管控制的环境,同时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畸重,决定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翠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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