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2023年5月,甲驾驶轿车行驶在市区公路上,为躲避逆行的摩托车,将行人乙撞伤。(案例一)
刘女士租住在皇姑区昆山中路一居民楼三楼.2012年5月6日18时许,四楼的陈先生家房屋着火。消防官兵救火过程中,用水将火扑灭.虽然火被扑灭了,但消防用水却流到了楼下的刘女士家,造成室内地毯、蚕丝被、小柜子等物品被水淹。(案例二)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甲是为了躲避逆行的摩托车将行人乙撞伤,属于紧急避险。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
案例二中刘女士找到楼上陈先生要求赔偿,陈先生说这事他不负责,损失是消防部门造成的,让刘女士去找消防部门索要。2013年12月,经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陈先生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家着火,在救火过程中造成刘某租用的房屋内物品损失,属于财产损害侵权,陈某应予以赔偿。消防部门救火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义务,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对刘某的申请不予准许。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首先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火灾是由陈某所导致,应当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刘某的财产是由消防官兵灭火时将其财物损坏,但其消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故陈某应当对刘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防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关于紧急避免的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