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凭着7000万粉丝成了某短视频平台的带货一哥,每次他出现在直播间说上一句“家人们”,就会有无数粉丝跟随,并购买他直播销售的产品,“燕窝”就是其中之一。
辛巴销售的“燕窝”被职业打假人王海认为是“糖水”,还表示消费者为此承担的智商税高达90%,刚开始辛巴非常愤怒,和王海几次交锋,信誓旦旦在直播间证明他所售卖的“燕窝”是好东西后,决定倾家荡产也要把王海和营销号全部告倒。当产品质检报告出来后,事件开始反转,辛巴所售卖的“燕窝”燕窝成分很低,不足2克,几十克的东西真正的燕窝成分却只有2克,就连专家也认为所谓的“燕窝”其实就是风味饮料,此后辛巴给网友写了一封道歉信,道歉信中有以下三点信息:
声明“燕窝事件”的处理方案。直播中销售的“燕窝”确实存在夸大的成分,承认了销售的“燕窝”只是一款燕窝风味饮料,还提出了赔付方案:“退一赔三”,一共赔付61983040元。辛选团队整改。整治内部管理问题,严管质量控制,提升主播团队专业能力。辛巴展开自我批评。辛巴在道歉信中表示:在这次“燕窝事件”中很冲动,甚至有些可笑,所有的嘲讽和谩骂都欣然接受。会深刻反思这件事,引以为戒,并希望社会各界能给辛选一次重生的机会。
据辛选提出的先行赔付方案,“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 品牌燕窝产品、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 15,495,760元,共需先退赔61,983,040元)。此外,辛选会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品牌方的责任。
辛有志在信中表示,这款“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不应当作燕窝制品进行推广。此事件中,辛选团队在选品、质检方面因为对燕窝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够,未能甄别出品牌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存在夸大宣传的内容,存在疏漏。
而对于辛有志提出的“退一赔三”方案,王海今天在微博中指出,“辛巴糖水需要退一赔十”、“辛巴糖水里含有的0.014克唾液酸居然是人工添加的!”、“ 明知唾液酸是添加的,还指着一堆凝胶糊弄消费者是燕窝丝,这是诈骗!不仅仅虚假广告那么简单。”
辛巴拿6000万“退一赔三”,为什么不是“退一赔十”?
律师认为:
首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按辛有志所承认,该产品对其主辅料、添加的成分有虚假描述的话,更应该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退一赔三,如果涉及其主辅料、添加成分本身对人身的健康、安全有影响的,才会触发《食品安全法》里面的退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也并非所有的食品问题都要退一赔十,比如标注不规范,对人身没有造成实际的安全隐患,现实当中还不一定支持‘退一赔十’。”核心还是在于该产品宣称的产品名称(“燕窝”)、其主辅料、添加成分是否标注规范,同时该不规范的标识标注是否对人身的健康、安全带来影响。“如果达不到这个程度,认为原则上只支持退一赔三”。若该款燕窝产品从标签、含量检测鉴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辛巴团队或“茗挚”品牌生产者要求“退一赔十”赔偿。辛巴团队负首要赔偿责任,若其在选品、溯源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非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仍然销售的,可以在赔偿后向合作的品牌生产商按照法定或者双方合同约定而追偿。
其次,依据《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达到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即可按此罪定罪处罚。而依据《刑法》第149条,即使无法构成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的严重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的犯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仍是以140条规定定罪处罚。辛巴团队此次销售金额高达1500多万,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据其在此次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主观性及客观达到的后果,经营销售者的审慎义务等多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