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

原告累计转给被告19万元

分手后

原告主张19万元是彩礼

要求被告全部返还

法院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底,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手,在此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19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9万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因此成诉。

原告主张

原被告谈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以结婚为名索取钱款19万元,现被告不给原告见面,也不想结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索取的钱款19万元。

被告主张

在原被告恋爱期间的金钱、财务往来属于自愿赠予行为,原告为了与被告确认恋爱关系,在追求及恋爱期间发生的财务赠予行为,原告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予被告的财务,钱款一旦交付,赠予行为即完成,所以该赠予不能反悔。

争议焦点

原告给付被告的钱款是否为彩礼及应返还多少?

裁判结果

被告鹿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侯某150000元。

裁判理由

给付彩礼是当地的民间风俗,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赠与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婚约财产纠纷是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正常的世俗道德观念,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款项往来应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为之,而恋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被告金某某176768.63元,该款项数额较大,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双方在恋爱中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不同于普通的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可要求解除赠与

律师后语

情侣在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赠与方可要求解除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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