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地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年限等计算
1、性质: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由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支付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权丧失的填补,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实务界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血亲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赔偿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
2、支付方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3条,可以采用定期金方式给付的项目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赔付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赔偿金必须都是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主要是做一次性赔偿的计算,使该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实务中,除一次性支付外,还可以在履行期内分期支付。
3、选择标准:受诉法院地、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三者就高不就低。应以受害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不是死者近亲属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不是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
5、不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遗产偿还其生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