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分享两个重点内容,一是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公告时长,以及如何记它们,如果是备考是要记的,但最好不要死记几串数字,容易忘记,二是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公告时长
1.时间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4年宣告死亡(例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则不限制)。
怎么记?方法如下:
①先看宣告死亡,“4”就是“死”,所以宣告死亡是4年;
②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一半即2年(先失踪再死亡),记住这个关系即可,不用死记数字;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也是一半即2年(意外事件死亡概率很大,所以不用等4年了),也记住这个关系即可;
④因意外事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时间限制,这个逻辑很自然所以不用记(飞机掉下来,证明没有生还可能,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不用等了)。
注意一点,意外事件直接影响生命,所以宣告失踪不考虑意外事件,宣告死亡要考虑意外事件。
总结:
宣告死亡满4年(4⇨死)
宣告失踪是一半
意外死亡也一半
意外证明不用等
2.公告时长:宣告失踪公告期3个月,宣告死亡公告期一年(例外:因意外事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
怎么记?方法如下:
知道一个规律就不用记了,在民法、民诉中,固定的公告时长只有三种:30日、三个月、一年,事情越重要、越谨慎则公告时间就越长:
短则30日:公告送达;
中则三月: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长则一年:宣告死亡、遗失物招领公告。
注意: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时长跟一般宣告死亡一样都是一年。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1.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一个人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包括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有人打理,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置一个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财产代管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以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兼顾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失踪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因此“谁先申请”并不重要。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无顺位,因为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不影响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第一类(人身关系):近亲属、法定继承人;
第二类(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条件:不申请宣告失踪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条件解释:比如丈夫失踪,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妻子即可,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没有影响,因此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不能申请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一个人下落不明太久,让那些等他的人都等白头了,继续这样下去也不行,要来个了结,所以需要宣告死亡的制度(法律效果同自然死亡)。一个人被宣告死亡会直接影响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人财两空”:财产被依法继承,人身关系中最重要的夫妻婚姻关系随之终止,而子女也可以单方决定送养,所以宣告死亡影响重大,那么“谁能申请”、“谁先申请”至关重要,先假设宣告死亡是按照顺位来申请,失踪人的配偶肯定是第一顺位,如果配偶并不想就此申请宣告死亡,还想再等等,而保险公司想申请宣告死亡以停止给失踪人发放商业养老金,但保险公司属于债务人顺位靠后所以不能申请,只能一直给失踪人发养老金,所以按照顺位申请宣告死亡会对后排的利害关系人不利;再假设宣告死亡不按顺位来,有资格的人都可以申请,如果其他近亲属想分配失踪人的遗产可以直接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可配偶还想等等,这样不照顾最亲近的人的利益也不合适,所以两种方式都有缺陷,民法典采用了折中方式,即申请宣告死亡无顺位但是有条件。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无顺位但有条件,因为宣告死亡影响重大,如果严格按顺位则对后排不利,不按顺位则对前排不利,所以取折中方法。
第一类:即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④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但不包括代位继承人(属第二类);
第二类:其他近亲属(5个)、代位继承人。条件:配偶、父母、子女都死亡或下落不明,或不申请时不能保证合法权益;
第三类: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条件:不申请时不能保证合法权益。
最亲近的4个亲人当然排第一,而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相对疏远点排第二,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当然排最后。
宣告失踪主要照顾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是照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个人失踪太久只能推定其已死亡,既然已死当然没什么利益要照顾了。
另外注意,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从而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终止,但这不是宣告失踪所导致的法律效果,而宣告死亡是直接终止了夫妻婚姻关系,两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