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交管一线工作四年有余,在查处路面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很多违法行为并非是车主或驾驶员主观发生的,而是由于个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被“销售”坑的!
今天,我就就将这些真实的违法案例写出来,希望能给大伙儿提个醒:
No1.中学老师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案:王小鱼老师是一所中学的初中老师,为方便在市区内行驶和不必受限号的约束,于2017年在一个销售新能源汽车的4s店购买了一辆“知豆”牌新能源汽车。王小鱼作为一位尊法守法还为同学们普法的有责任心的老师,在购得“知豆”后,主动询问了驾驶该车的注意事项,一度问的非常细致,“这个两座的新能源汽车我的c1本可以驾驶吗?我听说c1的驾驶证只能驾驶蓝牌的车辆…”“我买的这个车是应该走机动车道没错吧?”“这个绿色的牌子新能源车违章了,会比普通的小型轿车处罚的少吗?”“你给我的临牌能用几天,牌子回来后我找你安装?”……已经结完账的王小鱼老师显然已经失去了对销售的吸引力,于是销售对他说“就和小车一样,临牌能用十天,过期了也不需要搭牌子,你这是两座的小电动,跟老年代步车似的,交警不会查你的,不搭牌子还能免去不小心产生违章的麻烦…”得到具体而肯定答复的王小鱼老师开开心心的驾车而去。
王小鱼老师还真就侥幸了一段时间,那驾驶无牌小车车的感觉简直不要太爽,堵车时还仗着车小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自由切换,直到他遇见了我的同事们…
图片发自简书Ap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王小鱼老师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我省的实施道交法办法之规定,对王小鱼老师采取暂扣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并处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