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门打狗!“内奸老员工”不归路之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案件——民事篇

“当下竞争激烈又恰逢贸易战不断,技术秘密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机密,决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水平。对于商业竞争中,强如华为公司之流,技术保护准则亦是奉为圭臬,强化技术保护是科技型公司保障其核心竞争力的必经之路。奈何,当内部出现“内奸”与他人合谋窃取技术秘密之时,于公司而言真可谓防不胜防。本文就从案例出发,分析“内奸老员工”侵犯公司技术秘密后民事赔偿责任上公司该做的事情”

案情举例:A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制备X化学品关键技术工艺。公司老员工朱某,被B技术公司利诱之后窃取该关键技术工艺,并将该技术交给B技术公司利用。B技术公司获取该技术秘密后,不仅迅速申请相关专利固定专利技术权利,而且据此开展相关的业务链,挣了一笔不说还挖走了A科技公司的一部分客户源。

01

争议解决方式

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案件一般有多种维权途径,主要包括有行政解决、仲裁解决、法院诉讼解决、多方协商解决。

众所周知,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案件不仅涉及的是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更具有震慑性的是此类案件还将涉及刑事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对于侵权方一旦入罪,面临的不仅是简单的赔偿损失,更为要命的在未来将有一段时日与铁窗为伍,终身背负着案底。

本文主要先探讨的是法院诉讼解决中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即怎么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

02

确定证据原则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一)明确技术秘密点

首先明确何为侵犯技术秘密,侵犯技术秘密的焦点在于,被侵犯的技术秘密应当是未经公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技术。

因此原告方维权必须事先内部评估确定对方侵犯我们的秘密点所在,明确具体侵犯的是设计图纸、生产工艺、生产环节等具体的秘密点,并对该部分的具体构成和成为秘密点的原因进行证明。秘密点最终能否被法庭所认可,还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注:一般我们所说的秘密点均指未公开技术部分。在现实中,公司即使是获得了相关专利并公开了,但该类产品在公开技术的背后仍存在尚未公开的工艺等,该部分工艺技术亦可能落入商业技术秘密保护的范畴。

(二)秘密点证据准备

秘密点的证据准备关键在于,其证据最终证明力应当达到三个标准,即证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点的价值性”和“已实施的保密措施”。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确定原则

指的是秘密点的秘密性要件。总体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原则。

秘密性要件的认定方法:可申请由专家辅助人或司法鉴定等手段来解决事实认定问题。

2、秘密点的价值性:对秘密点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进行相应举证。

3、已实施的保密措施:

(1)有效性: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的秘密点相适应,以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就无法取得为标准;

(2)可识别性: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以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自己应当保密为标准;

(3)适当性:秘密点的保密措施应当与其秘密点重要性相适应。

结合案情:A科技公司首先需明确朱某和B技术公司窃取的技术秘密点,并通过专家辅助人或司法鉴定等手段为法庭所认可。同时还需要对该“秘密点”的三大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二、侵权行为进行举证

商业技术秘密的侵犯具有秘密及隐蔽的特点,目前江苏省高院对该项的审理原则是“实质性相同加接触”。通过“商业秘密点和构成要件”的质证,确定秘密点实质性相同后,再由原告方对被告方能够接触商业秘密的事实进行举证。

结合案情:A科技公司对该“秘密点”的保密措施进行举证后,同步通过证明朱某可以接触到该秘密点。

三、对侵权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参照确定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来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03

侵权方抗辩应对策略

一、明确秘密点之前的抗辩

被告方通过主张该技术秘密点为“公众所知悉”的公知技术作为抗辩,因此就原告方则必须就该秘密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加以充分举证并说明。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鉴定或由被告就该信息已被公众所知悉进行举证等方式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

二、明确秘密点之后的抗辩

1、自行开发研制

该项需被告方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为其自行开发研制所得,该类举证难度较大,实践中抗辩成功的案例也较少。

2、反向工程

被告方抗辩其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如果被告对此予以了证明,则会产生被告方不侵权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丧失。

04

总结

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案件最关键的是确定“秘密点”,秘密点的确认事关诉讼成败,为重中之重。如果一旦确认失败,将承担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不利局面。

综上而言,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对外应当注重技术的权益保护,然而对内也应当通过积极的保密措施保护核心技术,不给“内奸”留有利益空间。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应当注重证据保护,寻求专业人员的咨询和协助,预防因为不专业的处理行为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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