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6 月,冯某某准驾不符致万某某死亡,原告索赔 115 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王昊律师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瑕疵驳斥,指出其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采纳意见,判保险公司赔付,彰显正义,也为同类纠纷提供指引。
"2022年6月,一场惨烈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苏某某等四位原告的亲属万某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时,与被告冯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XX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冯某某准驾不符且超速驾驶,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并将驾驶人冯某某、车辆所属公司、[XX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
此时,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直指保险赔付。冯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需A1A2驾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准驾不符,保险公司据此主张该行为等同于无证驾驶,且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交强险外商业险应全额拒赔。而车辆所属公司、实际车主均认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各方分歧巨大,冯某某一方更是面临着巨额赔偿的巨大压力。
在冯某某陷入困境之时,他将希望寄托在了王昊律师身上。王昊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梳理中。他深知,这是一场硬仗,必须精准找到保险公司免责主张的法律漏洞。
王昊律师深入研究《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即便驾驶人存在准驾不符的情形,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是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已通过加黑字体标注、投保人盖章确认等方式尽到提示义务,且准驾不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无需额外明确说明。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主张,王昊律师毫不畏惧,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瑕疵两方面层层驳斥。
在法律层面,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仅需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还需进行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即便以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提示义务也不能替代明确说明义务。
在证据层面,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仅有公司签章,无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证明其实际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王昊律师强调,案涉车辆已依法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驾驶人的准驾不符过错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商业险赔付义务的理由。
[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昊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其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核算原告合理损失为1149194.3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664597.15元,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主要承担。这一判决结果,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巨额赔偿压力,让正义得以彰显。
本案是典型的准驾不符引发的保险拒赔纠纷,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可,胜诉难度极大。王昊律师的专业辩护成为案件翻盘的关键。他精准把握保险法中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从证据瑕疵切入,直击保险公司抗辩的核心漏洞,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最终让保险公司承担了应有的赔付责任。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化解了巨额赔偿的危机,也为同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破解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提供了典型司法指引。它充分体现了王昊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和出色的庭审抗辩技巧,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在法律事务里,王昊律师用智慧和勇气为当事人争取公平正义,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律师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