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前,陈某看到某旅行社的旅游宣传册,内容是团购只需要400元就可以到省外某景点旅游一次,陈某觉得很划算。于是,陈某报名并交了费。五一节放假出去旅游,到达该省后,陈某在当地导游的带领下,上了一辆大巴车,说是先安排酒店住宿。
可是,车辆行驶了一小时后,在某一珠宝店门口停下。
导游对游客说,大巴车停留半小时,大家进去购物速去速回。
陈某对导游说,自己不需要买东西,就不下车了。
导游说:如果陈某不下车购物,就补交团费3000元。无奈下,陈某只能下车随其他人一起去指定的商店购物。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否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由此可见,旅行社不得以低价的名义诱骗游客报团旅游,继而强制游客按指定的购物渠道购物或补交报团费用。如果游客购物行为不是自愿,而是旅行社自行安排的,则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上述案例中,陈某未被提前告知有购物安排,付费报团后被威胁购物,该旅行社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对此,若陈某已被强制购物,陈某可在旅行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该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可要求该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
温馨提示:游客一定要理性报团,全面了解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如果旅游过程中,游客遭受强制购物,游客要保持冷静,留好购物凭证等证据,在旅行结束后积极通过正当途径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