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教育事务怎样核定课时量

写在文章之前

不是想否定课时的核定,只是对于这个核算说点简单的看法。

近日我县为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行按杆定量学科,有别体现差异,人尽其才,优化资源满负荷运行所有人周课时量不得低于20课时,因此制定了《教职工工作量标准及核算办法》。

一、人员核定分类

办法要求4天内完成所有教职工的工作量核定,办法中设定了参考标准管理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呢工作量承担一定数量的课时。校级正职县直属学校及乡镇学校均按15个课时量核算,副校级县直22个课时,乡镇级按13个课时,中层正职按县直学校8个课时,乡镇学校9个课时,各处室的其他人员以及兼职人员等等,按照县直学校5课时乡镇学校依然无科室来进行核定。

在这个人员核定分类当中,首先觉得有疑问的那就是督学,督学按照中层正职来进行核酸,那么督学按照绩效工资的核定是享受副校级答疑,但在核定工作量时,却以中层正职一个级别,我个人觉得还是有点不恰当,但声明一点,我不是学校的督学。

第二个觉得不太恰当的就是中层的副职,按照班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等课时量来进行核算,但真正的工作量是远远大过年级主任班主任。

第三个觉得不太恰当的是学校不区分规模的大小,只是区分学校的等级级别,这也是有点不太恰当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吧,我们镇下辖的一个完小学生数在1100多人,寄宿生900多进1000人,但是它的核定标准只是和普通的完小是一个级别。单从工作量上来讲吧,我觉得远远比两三百人的完小工作量多得多。另一方面学校的规模比有的乡镇中心校人数还要多,既然学生多了工作量应该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多的,但是只是归为普通的一所村完小来核定确实也是存在一定的弊端的。所以我觉得是否要增加一个规模的维度来进行课时量的计算。

二、学科有别

办法中不同的学科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个我觉得也是恰当的,比如说语数英语这三个科目的系数是一节课就相当于1.2节课的课时量,其他学科按照一节课就是一节课的课时量来进行核算。唯一觉得不恰当的地方,就是有的课程,是要求进校园的,但是又没有在相应的课程设置当中,那这个是否要计入课时量呢?最简单的来说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要进学校,所以每个班都安排了民族团结教育的课程,但这一科目又不在《办法》中有体现,类似的科目呢还不止这一个,比如说意识形态相关的课程,也没有具体的体现在办法中。

三、非教育事务不计工作量

能够到课堂上进行上课的,那计算课时量这个很好核算,但是教师往往还承担着很多非教育事务,比如说:创卫创文、控辍保学、网格值守、儿童之家授课、防溺水宣传、各种非教育的APP打卡、非教育的小程序关注、各行业举行的竞赛等等。答题这些就无法核算,在教师20个课时的工作量中。

老师每天都在学校忙于学校的工作,除了20个课时量以外,还有很多非交事务需要老师来做,比如说五辅呀,课后延时等等,这些工作量加在一起的话,几乎老师一天都要在学校,那么老师自己的家庭呢,老师自己的孩子呢,怎么办呢?在义务交易阶段倒是相对比较好,那么自己管了别人家的,那自己的孩子就让别人来管。但不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呢?是否就要在家庭教育这一块缺席了。

从某些方面来说,可能教师的子女也会变成隐性的留守儿童,父母的陪伴也会变成一种不在场的陪伴,一种假象的陪伴,也有可能造成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

总的来说,教师如果能静静的教学,多两三节课基本是不会有太多怨言的,但现实往往是教育成了一个副业,很多的时间是用于做非教育事务的,做一些与教学无关的工作。在质量的提升中如果没有一个安静的教育环境,教育提质可能一直在路上缓慢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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