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剔除公司不想要的小股东。
书上说, 合伙企业比有限公司更具人合性,有限公司人合、资合参半,但在实际经营中,特别是那些中小微企业,从公司的设立、治理结构、议事规则以及经营上的封闭,人合性远远大于资合性,特别是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完善的财务披露制度,公司的大部分信息只在管理者手中,小股东很难知道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做不到有效的监督,人合性强的组织一旦出现矛盾,就很难凭有效的规章制度来解决内部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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