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1.一般保证中,下列情况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债务人破产案件中中止执行程序的;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表述主要精神是原则上不追加保证人。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法院则没有必要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保证人不可能作为本诉原告)

4.出借人起诉连带担保人为被告的时候,法院要尽可能追加债务人为被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另诉。

5.债权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该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主债务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6.出借人只选择了一般保证人为被告,则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都应当追加为被告。

7.可以将反担保人作为第三人进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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