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男性

浙江最近又有一大进步,对一个男性在家庭暴力中实施了"保护"的判定,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印象最深的一个"笑话":小偷趁没人进屋,偷窃过程女主人回家,动手被制服,如何判罚:
1.入室偷窃,行凶,十年以上

2.意图猥亵强暴女主人,未遂,三年以上十年以内

3.意图强暴男主人,无罪~~~~~~~~~~~~

这个不是笑话的笑话已经有很久的历史了,而借着这个判罚,才发现,在"家暴"这块,法律在16年就开始保护男性了

人权的平等路漫漫,对可能"弱者"的保护不应限定性别,民族,年龄,国籍等等

可喜的是我们国家虽缓实稳的一直在不断进步,未来可期

也希望关注到的大家能为"男性强暴保护法"投入更多的关注和推动,因为这不仅仅保护的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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