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发了两篇有关已证实虚开的短文,读者争议还是挺多,有部分读者认为,既然已证实虚开,那即使交易真实,也需要补说,否则何来已证实一说。对此,我深感理解,不要说普通的读者,就是部分税官也是这么理解的。但真是如此吗?·那行吧,我再讲个案子。
还是几年前,当事人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被其所在税局要求补税来找我。对于这种案件,我面谈的时候会首先问他:你确认交易是真实的? 当然我并不需要当事人当场发毒誓。大凡找我的当事人都斩钉截铁说:交易完全真实。那我会继续问:如果不按税局的要求补税。税局会将案件移送给稽查,你担心不? 事实的确如此,对于这种案件,为了节省稽查成本和提高效率,一般由税局的相关部门先行催缴,税局也会告诫当事人:限时缴纳,如不缴,移送稽查。这移送稽查的杀伤力有多大,可能只有开企业的人才有深刻体会。一旦稽查后,可不仅限于那几张发票,而是全案全部稽查,并且查几年,如果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再往前查。所以很多当事人都挺不住,就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还是把税缴了,即使感到很冤枉。对此,我还问过几个企业家,他们都是这样缴的,当然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额不大,他们不想惹大麻烦。但找我的当事人,往往因为金额大,实在缴不起,也真的和谐不了,此外该找的关系也全部找过了,实在没办法才来找我。
前述这案子,当事人不想缴,但也不想跟当地的税局闹僵。他相信解铃还须系铃人,因此有天我陪他一起去了上游的税局,上游税局的稽查官接待了我们,他说,经我们查证,这个案子的销售方从外地虚开了很多农产品收购发票过来。他其实就是中介方,有公司但没有自行生产的货物,都是从散户、小商贩那里无票低价买过来,然后直接发送并开票给下游的购方。同时经我们查证,物流还有资金流有较大问题,我们一直要求销售方配合调查,但是销售方拒不配合。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我们是查实了,但是对于销售方开具给购买方的发票是否真的虚开,我们有些优势证据,但我们需要购方的稽查局予以协查并反馈给我们…….
其实这类已证实虚开的案子,销售方往往有真实交易也有虚假交易,真假并存,同时往往会虚受一些进项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少缴税款。有些案子,已证实虚开可能仅是已证实虚受,但在税法的语境中,虚开包括了虚受,因此会导致了误解。此外,已证实通知单其功能相当于虚开线索,受票方税局应据此协查并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