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和人身保护令

中国现行的离婚冷静期、人身保护令是如何运作的?为何有很多在走离婚程序的妻子甚至孩子,被丈夫杀害?

这是一个非常沉重且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社会、文化和个人心理等多个层面。

中国相关制度的运作

1. 离婚冷静期

如何运作:

-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有争议)不适用冷静期。

- 程序:

    1. 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2. 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30日内,任何一方如果反悔,都可以单方面撤回离婚申请。

    3. 进入30天“决策期”: 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需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期间没有共同前往,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 立法初衷: 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和冷静思考的时间,以期维护家庭稳定。

 2. 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运作:

-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

- 申请条件: 当事人(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 申请方式: 由受害人本人申请;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紧急情况: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 保护措施: 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为何悲剧仍在发生?(制度与现实的差距)

尽管有上述制度,但妻子和孩子在离婚过程中被杀害的悲剧仍时有发生,其原因极其复杂,是系统性的失灵:

1.  离婚冷静期的“副作用”:

    - 延长了危险期: 对于存在家暴、甚至致命风险的婚姻,冷静期强制性地将离婚过程至少拉长了30-60天。这段时间对于施暴者而言,可能是感到失去控制、愤怒和报复欲激增的危险时期,反而为极端暴力行为提供了“时间窗口”。

    - 未能识别高风险案件: 协议离婚程序本身缺乏对家庭暴力风险的筛查机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权力和义务去判断双方关系中是否存在暴力,无法将高风险案件与普通冲动离婚区分开。

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挑战:

    - 申请门槛与举证难: 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面临现实危险”,这对于长期处于恐惧和精神控制下的受害者来说非常困难。家暴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证据难以收集。

    - 执行不到位: 保护令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基层执法力量(派出所、法院法警)的24小时响应能力。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对施暴者进行无缝的、不间断的监控。一旦执法出现延迟或漏洞,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 “纸面保护”的局限性: 保护令可以禁止行为,但无法改变施暴者危险的内心。一个决心要报复同归于尽的施暴者,一纸裁定很难形成有效震慑。

3.  深层的社会与文化原因:

    -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 导致受害者不愿求助,亲友邻居不愿介入,使得暴力行为被掩盖和纵容。

    - 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不足: 仍有很多人(包括部分执法者)认为家暴是“家务事”,是“夫妻吵架”,未能认识到其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 施暴者的心理: 极端案件中的施暴者往往有强烈的控制欲、嫉妒心和人格障碍。他们将配偶和孩子视为私有财产,一旦感到控制权丧失(如离婚),就可能产生“我得不到就毁掉”的极端想法。

总结来说:悲剧的发生不是因为法律完全缺失,而是因为预防和干预机制存在漏洞。离婚冷静期在设计中未充分考虑家暴受害者的特殊需求;而人身保护令从申请、裁定到执行的全链条,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巨大挑战,未能为受害者构建起一道坚实无缝的防护墙。

国外相关法律的类比

世界各国在处理家庭暴力和高危离婚案件时,有不同的理念和做法,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

  “离婚冷静期”的替代或改良方案:

    - 普遍豁免条款: 许多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直接叫“冷静期”,但对于协议离婚通常也有等待期(如德国1年,法国双方同意离婚需15天反思期)。但关键区别在于,它们普遍设有豁免条款。一旦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可以立即启动离婚程序,甚至缩短或免除等待期。中国冷静期制度最受诟病的就是缺乏这种针对家暴的豁免机制。

    - 侧重诉讼离婚: 在英美法系国家,离婚主要通过法庭诉讼完成,即使双方达成协议(无争议离婚),也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法官在过程中有权签发临时禁令(类似保护令),提前介入保护弱势方。

3.  人身保护令( restraining order / protection order ):

    - 申请更便捷: 在北美、澳大利亚等地,申请保护令的程序相对更快捷,证据标准稍低,更倾向于保护申请人。有时甚至可以单方面(ex parte)申请,在未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先签发临时保护令。

    - 联动执法与严厉惩罚: 保护令通常直接与警方系统联网。警察接到违反保护令的报警后,会优先出警,并且必须逮捕(mandatory arrest)违反者,后续起诉也非常严厉。这大大提高了保护令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 科技手段辅助: 有些地方会为高风险受害者提供紧急报警设备、GPS电子脚镣监控施暴者等,确保保护令的执行。

4.  风险评估与多机构合作模式(以英国为例):

    - DASH风险评估模型: 英国警方、社工等专业人员会使用一套标准化的问卷(DASH)对家暴报案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高风险案件。

    - MARAC多机构联席会议: 对于评估为高风险的案件,会启动一个由警察、社工、法律援助、住房部门、医疗工作者、儿童保护机构等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各方共享信息,共同制定并执行一个全面的保护计划,为受害者提供“包裹式”支持,包括紧急搬家、更换门锁、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这种模式将保护从被动响应变为主动管理,被认为是全球最佳实践之一。

中国的“离婚冷静期”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立法初衷上是好的,但在针对高风险家暴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匹配和漏洞。悲剧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未能精准识别风险,以及后续保护措施的执行未能完全到位。

要减少此类悲剧,可能需要考虑:

1.  修订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入家暴豁免条款。

2.  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签发和执行机制,降低举证难度,加强执法联动和违令惩罚。

3.  建立高危案件风险评估和多部门联动机制,学习国外的MARAC模式,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无缝的保护和支持。

4.  持续进行社会宣传和教育,改变“家暴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鼓励受害者勇敢求助,鼓励旁观者积极干预。

这需要立法、司法、执法和社会观念的协同推进,是一个漫长但必须进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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