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某很小的时候,父亲发生事故去世了,由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毕业后,李某与杨某相恋结为夫妻,两人的感情很不错。
然而,两人婚后不久,李某的母亲患上心脏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刚开始,李某夫妻二人齐心协力为治病,但两年下来,李某母亲的病情没有太大起色。面对岳母高额的医疗费用,杨某的态度渐渐发生变化,不愿再出钱为岳母做手术,只愿意让她吃药进行保守治疗。
李某一心想把自己母亲的病治好,可家中的全部财产都是杨某在管理。李某多次向杨某提出支付自己母亲诊疗费的要求,李某均未同意。
《民法典》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法定事由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
夫妻共同财产应服务于夫妻双方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庭开支等法定义务的履行。
如果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管理,影响或者阻碍了另一方履行家庭法定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尤其是双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紧急情况下,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的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状态,构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的正当性理由。 上述案例中,李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母亲支付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