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存款、房子、宅基地,真的“神圣不可侵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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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时间煮墨。

前几天朋友群里聊到房产税的事,有人甩出一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语气斩钉截铁,仿佛在宣读什么宇宙真理。我盯着这句话看了好一会儿,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

这句话,中国人真的懂吗?

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懂。十个字,谁都认识。但那种刻在骨子里的、近乎宗教般的情感,那种为了自己的房子、土地、作坊敢于和国王正面硬刚的心理本能,人家有,我们有没有?

实话可能不太好听:我们确实不太懂。

不是因为中国人笨。是因为我们的文明,压根就没往那个方向走。今天,我们把这个问题掰开了揉碎了聊一聊——你的存款、你的房子、你老家的宅基地,在法律上到底是个什么地位?凭什么人家西方人说“神圣”二字说得那么硬气,而我们到今天还在纠结“受保护”和“受平等保护”有什么区别?

“神圣”两个字,藏着怎样的文明密码?

西方人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核心在哪儿?不在“不可侵犯”,而在“神圣”。

这不是修辞,不是夸张,而是一种根植于两千多年基督教文明的底层代码。

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注意,是“神圣”,不是“重要”,不是“受保护”,是“神圣”。这个词用得极为讲究。在基督教语境下,神圣意味着超越世俗权力的存在。上帝创造了世界,人类被赋予管理世界的权利。财产权不是国王给的,不是政府批的,是上帝直接授予每个个体的天赋权利。

英国思想家洛克把这个逻辑讲透了:人通过劳动,把自己的力量注入到自然物之中,这个东西就变成了他身体的一部分,变成了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财产权,就是尊重人本身。在这套逻辑里,国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统治人民,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本来就有的财产权。如果国王乱征税,贵族们就可以拿着《大宪章》跟他翻脸。1215年那份被逼着签下的羊皮纸文件,63条里有21条在讲财产权,核心就一句:国王也不能随便动我的东西。

这才是“神圣”的真正分量——不是财产数额大到不可侵犯,而是财产权的来源超验到不可侵犯。

国王在财产权面前,也得低头。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人的财产宿命

那我们中国人是怎么理解财产的呢?四个字:皇权至上。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每一个中国人都听过,但很少有人认真想过它对中国人财产观念的塑造有多深。

在这套逻辑里,天下所有的土地,名义上都是君主的。你家的地,你家的房,你家攒了几代的金银细软,从法理上说,都是皇帝暂时交给你保管的。这个观念从西周开始,贯穿了整个帝制时代。

你仔细琢磨一下“抄家”这个词。它在我们的古装剧里出现了无数次,我们看得那么自然、那么习以为常。但你想过没有——“抄家”本身就是对私有财产最大的否定。如果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敢抄?凭什么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私有财产曾长期被视作人间“万恶之源”,官方主流意识形态和民间公共舆论,都对其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

这背后是一个深深的文明岔路口。西方人对抗国王的底气,来自于他们相信头顶上有一个比国王更高的存在。中国人面对皇权,没有任何更高权威可以援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这个框架下,私人对财产的占有,永远只是皇权的默许,而不是天赋的权利。

难怪孔子当年感慨:“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连圣人都只能追求个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去构建一个制度性的财产权保障。因为在那套皇权体系下,你根本找不到制度性的支撑点。

这种深层观念的差异,一路影响到了现代中国。

从“谈虎色变”到“入宪”——中国私有财产走了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原则被写入了宪法的核心位置。1982年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学学者梁治平曾指出,“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某种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第一次”。

但你发现没有?只有“公共财产”是“神圣”的。私有财产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连提都不敢大声提。改革开放之前,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理论和法律上都是禁区,人们“谈虎色变”。私人财产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生活资料”——你的衣服、你的碗筷、你的自行车。至于生产资料,那些能产生财富的东西,那是国家独占的领域。

转变从改革开放开始。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被法学界称为“私产保护第一法”——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承认私人可以合法拥有生产资料。随后,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到了2004年,第四次修宪正式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同时增加了征收征用必须补偿的规定。宪法学者韩大元记录了这一历程:“1982年宪法通过时并未明确给予私有财产权与公共财产同等保护,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修改宪法、加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现行宪法迄今共进行了四次修改,每次修改均涉及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

2007年,《物权法》出台,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注意,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被梁治平称为“我国立法史上过程最艰难、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争议的核心是什么?就是“平等”二字。有人主张国家财产优先保护,有人坚持公私平等,吵得不可开交。到了2020年,《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更进一步,在《物权法》基础上特意加了“平等”二字——“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加了两个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立法者要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信号:你的和国家的,在法律面前是一个地位。

四十年间,私有财产从“被批判的对象”变为“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从“生活资料”扩展到“生产资料”,从“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这毫无疑问是巨大的进步。

但法学家梁慧星也坦言,“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并未被采纳,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特点”。梁治平教授更进一步说:在法律条文中采取模糊的表述,给例外留下空间,在中国的立法活动中是很普遍的现象,而这种模糊一般限于权利授予的领域,使之有利于管理者。

这话说得非常含蓄,但你品,你细品。

法律改了,文化呢?

法律条文可以一夜之间修改,但几千年形成的文化惯性不会一夜之间消失。

这种惯性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很多人观念深处还残留着的“仇富”心理。看到有人发了财,第一反应不是“他的财产权应该受到尊重”,而是“他是不是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为富不仁”“无商不奸”“马无夜草不肥”——这些刻在中国人集体潜意识里的成语,折射出的是一种深刻的矛盾:我们渴望财富,却又不信任财富;我们想要拥有恒产,却又觉得别人的恒产来路不明。

当然,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并非中国独有。卢梭说私有财产是人类不平等的基础。托尔斯泰说财产权是一切痛苦和罪恶的根源。这些批判不是没有道理——财产必然带来贫富差距,而贫富差距必然带来社会的撕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批判私有财产是一回事,不保护私有财产是另一回事。

一个社会如果对私有财产没有稳定的预期,没有人会对未来做长期打算。赚了钱就想着转移出去,发了财就想着藏起来,谁都不敢把钱变成厂房、变成技术、变成品牌。而一个没有恒产的社会,哪里来的恒心?没有恒心的社会,哪里来的工匠精神、百年老店?

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孟子就已经把话说透了。他对齐宣王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翻译成大白话:没有稳定财产还能保持道德定力的,只有君子做得到。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没有恒产,就没有安分守己的心。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

孟子说这话的时候,距今两千三百年。黑格尔也说,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财产权不仅是满足生理需求的手段,更是个人确证自己存在的途径。古今中外,在这一点上达成了惊人的共识:财产权不是富人的专利,而是每一个普通人安身立命的底线。、你的房子和你的宅基地——当法律承诺遭遇现实

说到这里,有一个问题绕不过去,也是最敏感、最让人心里打鼓的问题。

你的房子盖在你家的地上,但那块地是集体的。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就带来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当拆迁队开着推土机过来的时候,所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到底意味着什么?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所有权——这是《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近年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了“三不得”原则——非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村集体不得违规分配宅基地。

进步是实实在在的。但根本问题还在:农民对宅基地始终没有完整的物权。所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到了这块地上,法律的保护就天然地打了折扣。一个“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三权分置”,听起来很科学,但真到利益博弈的时候,只有使用权的农民拿什么去跟推土机讲道理?

这不是在否定这些年法治建设的进步——进步是巨大的。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个农民花了一辈子积蓄盖起来的房子,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城市商品房的业主,是有本质区别的。而这个区别,恰恰是“私有财产受平等保护”这句话最需要继续追问的地方。

写在最后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给出一个标准答案。我只是想提醒每一个读到这里的中国人——

财产权不是富人的专利,不是资本家的特权,而是每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安身立命的底线。你银行里的存款,你供了三十年贷款的房子,你老家的宅基地,你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那点积蓄——它值不值得被认真对待,不取决于数额大小,而取决于你有没有能力,在任何权力面前,说一句:这是我的。

2004年财产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2020年民法典加上了那两个沉甸甸的“平等”二字——这些法条看似枯燥,却在一步步地奠定每一个中国人“恒产恒心”的基石。

法律上,我们已经走得很近了。但文化上,恐怕还有很长的路。

孟子说,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希望有一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拥有这种笃定的底气。不是来自谁的恩赐,不是来自谁的默许,而是来自一种深入骨髓的、不需要解释的、理直气壮的认知——

这是我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谁也不能随便碰。

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让你对“私有财产”有了新的理解,欢迎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也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第一次意识到“要保护自己的财产”是什么时候?

我是时间煮墨,全网同名,我在评论区等你。

参考文献

法国国民议会.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第十七条.

陈翠玉. 古典自然法学派财产权建构的两条路径及其启示.《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

韩大元.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 IN CHINA. China Legal Science, 2013.

梁慧星, 谢鸿飞.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不受侵犯,意义一样——关于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对话. 2004.

梁治平. 超越公、私范畴的财产.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第十二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滕文公上》.

陈国文. 《大宪章》八百年感言. 2025.

刘武俊. 为私有财产权申辩——解读对私有财产的“傲慢与偏见”. 2005.

柳经纬. 改革开放四十年民法之变迁. 2019.

范亚峰. 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中国法学网,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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