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个让很多同行踩过坑的问题——股东会见证,律师到底必不必须到场?
先说一个真实案例。
某律所受上市公司委托,承办了一场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业务。法律意见书上有两名律师的签字,写着"本所律师亲自出席见证"。
然后监管来了。查完以后发现,这两名律师,根本没去现场。
结果?律所和四名相关律师,全部收到了证监局的警示函。
那规则到底怎么说?
第一,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每一名律师,都必须亲自参与见证,缺一不可。 就算是视频方式参会,也得全程出镜,不能只挂着名字。
第二,必须留存见证记录。 现场参会的,要保存含律师本人的照片或视频;视频参会的,要保存截图或录像,而且必须是全程参会,不能中途退出。
没有记录,等于没有尽责。有了签名,就要有底稿。
很多律师觉得"反正公司说没问题",或者"只是走个程序",但监管不这么看。
一旦法律意见书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那就是虚假陈述,后果远不止警示函。
所以,承办股东会见证,请亲历全程,记录在案,保护自己。
今天先说这条,觉得有用的话点个关注,后面还有更多实务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