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制描述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发现不合格资产并立即书面通知原始权益人,或者若计划管理人发现不合格资产并通知原始权益人的,原始权益人应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计划管理人赎回不合格资产。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服务机构或计划管理人发现基础资产池中出现争议应收账款债权的,资产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有权就争议应收账款债权向债权人发出书面回购通知,通知应向债权人说明计划管理人认为该笔基础资产存在商业纠纷的依据以及债权人支付回购价款的时间,且最迟不晚于该笔争议应收账款债权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前2 个交易日或分配基准日(T-1 日)前 2 个交易日 12:00 前(以孰早日为准)将回购价款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从发现不合格资产之日(含该日)起至不合格资产赎回起算日(含该日),该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全部回收款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在计划管理人收到不合格资产赎回价格之后,自不合格资产赎回起算日(不含该日)起所有的回收款属于原始权益人所有,不再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二、资金归集
计划管理人有权就争议应收账款债权向债权人发出书面回购通知,通知应向债权人说明计划管理人认为该笔基础资产存在商业纠纷的依据以及债权人支付回购价款的时间,且最迟不晚于该笔争议应收账款债权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前2 个交易日或分配基准日(T-1 日)前 2 个交易日 12:00 前(以孰早日为准)将回购价款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回购价款按以下公式确定,即:
该笔争议应收账款债权的回购价款=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本金账面价值
以上公式中的“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本金账面价值”,以原始权益人提交并经计划管理人签章确认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清单》中所载的该笔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