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海德格尔《形式显示的现象学》:现象学的逻辑始基

先从白马非马的典故说开去。赵人公孙龙子过关须交纳马税,但其诡辩称白马非马,拒不缴税,其实如果官兵稍稍有些辩才,便同样能以“赵人非人”的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然而哲学毕竟不仅仅是辩论。白马非马准确地说应该是白马≠马的命题。白马是小类,马是大类,马的规定性是从白马、汗血宝马、蒙古马……抽象出来的更为简单的规定性,这是在种属的意义上讲的。白马是马,这是一个先天分析判断,必然但无新内容。一般的逻辑分析到此为止了,今人似乎可以轻易地将之归结于古汉语的不发达所致,其实这样还没完,白马非马还有一些东西被我们忽略了,但要绕一圈才能明白到底是什么东西困扰着人们。

再看两个例子:α.红色属于颜色,暂且用红色→颜色标记;β.“淡红属于红”,暂且用淡红→红标记。

在α中,如果按照一定的规范,→其实应该写作∈,作为先天分析判断,这条论断是不折不扣的知识,从红色上升到颜色,是所谓总体化的普遍性。但是仔细考察一下这样一种总体化的过程构成,我必须知道红色、黑色、蓝色等小类,以及颜色这一大类,才能形成完整的逻辑链,并且就语法而言,小类是以大类为前提,红色必须先是颜色,才能是怎样的颜色,尽管我可能在实际经验中是先认识某一种红色,才知道什么是颜色,但是先天知识无涉经验。因此以下说法①红色属于颜色②红色是颜色都是正确的。还有一种说法③红色比颜色规定更加丰富。一方面,就经验而言,红色总是某对象的红色,具有比颜色概念更丰富的具体规定,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有内容地谈论颜色的经验,而不是抽象地谈论颜色,其实前者也包含在了后者中。因此③是后天综合判断,需要经验内容无论是内在经验还是外在经验的合成。

在β中,淡红与红的关系则微妙得多,二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是所谓形式化的普遍性。试举以下几种说法①淡红之为个别红属于一般红②淡红之为个别红是一般红③淡红之为个别红比一般红规定更丰富。这三个判断都是错的。我们可以说淡红属于某物,比如口红,但不能说淡红属于红,红本身不在一切个别的红的序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说A比B 更红,其意非指A比B更是红,而毋宁单纯指其在光谱中的位置,难道我们能说张三比李四更是人吗?淡红与红的规定说到底都只是红而已,淡红设定了红的程度,但红本身却无这一尺度,红乃是绝对超越的,二者无法在量上比较。但还有一种判断④个别红中蕴含一般红,这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在个别红中没有一般红的内容,而一般红也不可能被经验到。

胡塞尔逻辑学的最重要的发现,就是在种属外尚有殊相-共相的另一对范畴,自古希腊以来逻辑学就没有严格地区分开整体-部分与一般-个别的关系,造成了许许多多的误解。现象学试图以本质变更的方法加以克服,比如说一种红色显示,任意地想象其变深变浅,总有某种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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