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

图片发自简书Ap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既已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然而直至近日才公布并从9月1日施行。这部迟迟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何有新意之处?谈谈个人理解,供理论和实务中参考。

一、两个新的意思自治事项:股东继承下的股权转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适用优先购买权;被主张优购原则上可以反悔,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能反悔。股东继承下的优购权意定,扩大了优购权的适用范围。被优购不能反悔意定,保障了优购股东利益。

二、细化了两会决议无效事由:未开会而作出决议,未表决而作出决议,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不够比例,等。

三、两会决议撤销和无效,也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你公司决议被判无效,我对决议无效事项并不知情,我依据你公司决议做成的交易并非当然无效,还得公司继续履行。

四、股东的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股东对特定公司材料的查阅复制权)法定,不因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协议而剥夺。知情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起诉,可以起诉执行,也可以起诉损害赔偿。执行时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执业人员参加。反之,查账后泄密的,公司也可以起诉泄密股东。

五、分红权诉讼的举证问题。起诉要求分红,需要举证分红方案;反之,无分红方案,可以举证股东滥权导致。

六、明确了股权对外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通知、同等条件、期限、反悔、损害救济等事项,更具有操作性。

七、优购权诉讼,包括,行使优购权诉讼,被优购反悔致优购权股东损失赔偿诉讼,优购权恶意损害赔偿诉讼,均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属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

八、具体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先诉请求、诉讼地位、利益归入、费用承担问题。

图片发自简书App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1.数据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数据范围: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cc7cb51d9af4阅读 3,096评论 0 2
  • 先分享一个故事 当一个三十出头的大集团总裁出现在企业年会上时,许多人不解和好奇,那可是数一数二的大集团,他何德何能...
    宝天曼风景阅读 479评论 0 1
  • 今天闲览杂志,有这么一句标语式的文章结尾:“昔日已经变成陈腐,留恋徒然只是束缚。我们要……”昔日,陈腐?怎么...
    落寞之城阅读 262评论 0 0
  • 雨 三月的雨点点滴滴的,三月的空气也让人昏昏欲睡,午睡时的口水还没干,梦想大树似乎又茁壮了,大家都说以梦想为种子,...
    微雨微凉阅读 263评论 0 0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