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治原则与事务处置
私法自治之要义,一体现于意志自由,二体现于各人只能处置自己的事务,即处分自己的权利,为自己设定义务,否则则陷他人于他治之下,法律行为势必出现瑕疵,其病因在于,被他治之人对自己事务的意志自主遭到剥夺,药方则为在于令其重归自治。
刚刚在想,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是否属于这里的处置他人事务?细想之下,觉得不属于,仍属于为自己设定义务,因为当事人仍然是己方,法律上的义务主体并没有变。而无权代理则不然,代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其实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是故合同是有瑕疵的。
第二、类型
一、无权处分
1、构成要件
(1)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有物权行为,若标的为债权,则为准物权行为。那么,债务承担系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还是两者兼具呢?
第一、假设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是纯属负担行为,为何法律要规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呢?因纯负担行为,只是对合意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故并不需要第三方同意。可见,债务承担并非纯属负担行为。
第二、债务承担有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承担契约与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承担契约。对于后者,老朱认为,除新债务人负担义务之外,债务承担也含有对债权的处分,因为债务人的变更意味着债权内容的变更。我觉得有理。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契约无效,但毕竟该契约包含负担合意,而负担合意并并需要第三方 同意,因此对于该合意仍是有效的。即承担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只是债权人一仍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之权利,二不享有要求承担人履行的请求权。这一点需要掌握,是民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思维。
(2)无处分权
(3)以处分人自己的名义作出
2、法律效果
(1)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法律效力分离。
(2)追认与嗣后取得权利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以法定公式为前提,是故债权之无权处分,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二、无权代理
后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