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有限合伙制PE的监督控制
一、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行权限制 有权利就有监督,有权利就有对权利的限制。
(一)对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1.按基金业协会规定申请登记
2.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行为规范
(1)忠实、勤勉义务。
(2)信息披露义务。
(3)守约义务。
(二)对有限合伙人的限制
二、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处理
(一)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念与本质
2.法定关联交易的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
3.约定的关联交易
第一,在项目来源丰富与保证合伙人的勤勉责任履行之间做出平衡。
第二,在交易公平与激发投资者积极性适当给予投资优惠之间做出平衡
(二)同业竞争
1.概述 同业竞争是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本身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行为。
2.法定同业竞争的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
3.约定的同业竞争
三、对非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控制
(一)权限设定
(二)对管理公司的监管
四、对资金的监管
(一)外部监管
(二)内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