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崇:路上骑车摔倒致十级伤残,谁来负责?

骑车路过坑洼路面

不慎摔倒

送医治疗花费大经鉴定发现造成伤残

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夜间骑行遇坑,摔倒致残

某日夜间,诸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息烽县石黎公路某路段时,因路面存在一条长十余米、宽两米的修补浅坑,导致车辆失控摔倒。事故发生后,诸某某亲属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并将诸某某送医治疗。

经治疗,诸某某累计产生医疗费3.5万余元。同时经鉴定,诸某某被诊断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还需花费约1.2万元,并就原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

多方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事故后,诸某某先后向公路管理所、交通运输局及公路养护公司等索赔,但因事故责任难以理清,均未获赔偿。

后诸某某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路养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6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公路管理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如何划分?

经查,原告骑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有一条修补浅坑,该修补浅坑系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路面铣刨导致。而从原告亲戚事发后拍摄的事发路段视频可看出,案涉道路存在多处坑洼,均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另结合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笔录,可知坑洼至原告摩托车倒地处有一道擦印。故法院推定原告系驾驶摩托车经过案涉路段的坑洼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法院认为,原告自述其是在同一道路返程途中发生事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其骑行的摩托车车灯正常(能够看清路面),且原告在之前经过该道路时就已发现路上的坑洼,而该坑洼并未占据整个路面,原告完全可以绕开坑洼行驶,故原告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案涉路段的坑洼虽客观存在,但并非突然出现而完全不可避免,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较大比例的责任。公路养护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亦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公路管理所并不负有直接设置道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同时坑洼系因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路面导致,并非公路管理所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故原告诉请公路管理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对于原告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15.8万余元,法院酌定公路养护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共计6.3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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