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税的税务处理,八问十八答!

主题

个税的税务处理

问题 1

财税〔2018〕164号文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税额,但仍可以按101号文分12个月缴纳?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不是可以分12个月缴纳,而是可以在12个月内缴纳。这是一个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而不是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财税〔2018〕164号文件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的规定,财税〔2016〕101号文件仍然有效,并未废止,因此可以在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问题 2

有一家公司为了转成小微企业,注册资本由2000万减成了700万,就想问一下减资以后,需要交纳个税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铂略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相关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获得的财物,是视同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3

请问独生子女津贴,高温补助,采暖补助,这几项是否扣个税?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企业发放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独生子女津贴,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高温补助应区分是防暑降温费(人人有份)还是高温补贴(针对高温作业人群),除河北对在政府规定范围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冀地税发[2009]46号),其余大部分均按照“工资薪金”进行征税;对于高温补贴,参照的是2012年国家四部委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法理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予以免税”,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也不一,但倾向于依照免税(江苏、广西)或列入劳动保护支出(上海)占多数,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行确认。

采暖补助并没有国家统一层面的标准,从法理上应当列入福利性工资缴纳个税。但在实务中,较多税务机关出台了相应办法予以暂免征收(吉地税发[2004]1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辽建发[2005]42号等),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行确认,如无明确文件则需要缴纳个税。

问题 4

我们公司有自己的报纸,员工投稿刊登后给一定的稿费,请问这部分收入是按照稿费缴纳个税还是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相关文件是什么?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5

集团公司员工,在集团发放工资,费用在分公司报销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员工实报实销公务费用,则并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若以“报销费用”为名,实际发放津贴、补贴之类,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自须依照税法规定据实由支付单位及纳税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 6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铂略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问题 7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劳务费,是否需要付款方代扣代缴个税?

铂略答

我们需要明确如下概念:

个人所得税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等项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来讲,其对象乃是“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所对应的乃是“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上述各项恰无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问题 8

2019年5月1日之后,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在代扣个税,要求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怎么扣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需要交个税吗?

铂略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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