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法律风险

案件名称:天津市亿达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兴业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案件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时间:2014年3月12日)

简要案情:1.京港公司与天津亿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京港公司将以自己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借给天津亿达公司使用,用于经营成品油,京港公司以每吨油加收10元作为回报。

2.该账户开立后,天津亿达公司一直使用该账户,账户亦是由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资金与京港公司无关。

3.兴达公司在执行京港公司过程中,查封了该账户。

争议焦点:案涉争议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属于天津亿达公司所有;天津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最高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案涉账户的开立、网上银行的开通,直至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天津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实际得到了履行,该银行账户系京港公司为天津亿达公司量身定做,天津亿达公司系该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账户中的所有往来款项与账户所有者京港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从天津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天津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或者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亦必须由自己使用,并明确借用账户行为系违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上述《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账户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故天津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但是,本案仍存在天津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1.天津亿达公司对依据该《合作协议》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使用权,但并非所有权;依据上述《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京港公司就争议银行账户具有所有权。

2.由于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谁占有即谁所有;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即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经济生活中亦早已形成“谁的账户,钱归谁所有”的惯例与规则。

因此,法院认为天津亿达公司与京港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包括兴业达公司。天津亿达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提出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天津亿达公司对于相关损失,可基于《合作协议》约定向京港公司另行主张。


风险提示: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户内资金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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