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武汉一公司因员工未按照要求提交心得体会,而被通报处罚。
公司发布的文件称,员工紧紧围绕年终大会“董事长总结讲话”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字数800-1000字,要求感悟深透,文字精练。经公司检查发现,部分干部、员工违反要求,不按规定字数提交心得体会,现对超出/不足字数要求的员工按照5元/字的标准处罚。
处罚通报中,共381名员工因字数不符合要求被罚款,有员工超字数1398字被处罚6990元,还有员工因与其他员工有重复内容342个字,处罚1710元。不过,通报最后表示,本着“教育为主,惩前毖后”的原则,对上述人员从轻处罚,超出200元的统一按200元标准处罚,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从2025年2月份工资中扣除。
法律要求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平等协商。民主程序意味着企业不能单方面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平等协商则是要求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公示和告知劳动者是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重要环节,只有劳动者清楚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才能在工作中遵守规则并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权是由国家执法机关(如公安局等)依法行使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具有罚款权。这是因为罚款涉及到对个人财产权的处分,需要严格的法律授权和程序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以管理者自居,随意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事件分析
在此次武汉这家公司的事件中,公司以员工心得体会字数超出或不足为由进行罚款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首先,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来看,公司关于心得体会字数和罚款规则的制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这种单方面进行罚款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要求。
其次,从罚款权的角度来看,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公司擅自以罚款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处罚,侵犯了员工的财产权。即使公司认为员工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心得体会,也应当通过合法的管理方式来纠正员工的行为,比如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重新撰写等,而不是直接进行罚款。
最后,从公司管理角度来看,企业要求员工撰写心得体会的目的是让员工深入理解和感悟年终大会的内容,心得体会作为一种主观性的文字材料,其质量其实很难单纯用字数来衡量。公司以字数作为处罚依据,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还可能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