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所高校禁止学生未婚发生性行为#
近日,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中的一条规定引发热议: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学生查证,如今大连理工大学的研究生手册并没有这一条。媒体报道的所提到的研究生手册,早就是过去式了。
但学校既然出现过这样的规定,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
从教育教学管理的角度来说,这些高校的做法,似乎能够理解,或许是无奈,或许是怕出事担责任。
学校教育大学生不要未婚发生性行为没问题,但上升到违反了要给予处分,这样的做法,可能就值得商榷。
在大众眼中,大学生是还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的成年人(通常还需要家长提供学费、生活费),社会阅历浅,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也有局限性,需要学校、家长的教育、引导。
但性教育重在“教育”,而不是霸道地“禁止”,这其实是性教育失败的体现。而把未婚发生性行为作为处分的情况,也是有违法嫌疑的。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未婚成年人的性行为,但在惯例中学校对道德、纪律的要求比其他社会单位要严格,性行为是成年未婚学生的权力和私事,在没有造成负面后果的情况下,学校一般不会主动介入。
当然,在特定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手段的强制介入,或许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毕竟。治标不治本。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还是要做好性教育。
2003年,重庆某高校一名女生腹痛到校医院就诊,被发现怀孕后,校方将女生及同校一名男生开除。后女生将该校诉至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该女生表示学校侵犯个人隐私权,将上诉。
女孩怀孕,男孩不负责的新闻咱们也见的不少。
在这里要明确:由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性,且双方均未有配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且当事人的诉由是结束该不正当关系的诉求。对于其他结束同居关系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且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女大学生在非婚同居中遭受的侵权行为,对其责任承担的认定上,立法上几乎是空白的。
所以当女大学生因非婚同居终止妊娠权益受损时,法院会以法律无相关规定为由不予立案,造成此类案件侵权救济途径陷入困境
返回到本次事件中看,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这是不对的,理应受到处罚。大连理工大学随着年代更迭对条例措辞、内容进行变更,开除学生的重庆某大学删除了相关条例内容,其他高校仅针对宿舍留宿异性做了规定,还有更多高校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细则,说明高校对学生的包容度在增加,值得表扬,希望这些高校能带动其他相对保守的院校做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