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专利加快授权之专利预审详解(申请和审查)

上个系列我们讲到了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备案通过之后,就可以在平台中递交专利,进行预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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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登录保护中心,选择“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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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新建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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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请使用CPC客户端(经典模式)进行申请文件编辑,编辑完成后点击导出案卷,将导出的zip压缩包上传到预审系统。ZIP压缩包下每个文件夹中,都需含有.XML和.doc格式文件。

*承诺书:

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支持图片、PDF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

支持单一压缩包附件上传,文件大小为20M以下。

第三步:收到专利预审请求的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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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预审请求人收到本通知书之后,再就本预审请求向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相关文件时,均应当准确、清晰地写明预审号。

第四步:收到预审意见通知书并安排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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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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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 预审请求人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尽快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CPC客户端将预审合格的文件以XML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

2.预审请求人应注意下列事项:

(1)预审请求人应当在申请日当日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完成下列费用的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2)预审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并缴费完成后,应当在申请日当日在专利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和缴费凭证。(3)应遵守《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

3.本通知书仅为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预审结论,不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结论的限制。

第六步:在CPC系统中安排正式的递交,获得正式申请号,并安排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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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当天缴费

第七步: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并不意味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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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过程中,预审请求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本申请将被取消加快标记:

1.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预审请求人应自发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预审请求人应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各答复文件均须以XML格式提交。

2.遵守《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

最后,再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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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承诺书 (试行)

•申请人现将发明名称为 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申请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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