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实训(案例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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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股东的收益归股东所有,义务也有股东承担。即使百富公司的股东作为A区法院院长,也不涉及回避问题,更不涉及法院存在利害关系整体回避的问题。因此,刘安的理由不成立。

A区法院应当以存在法律上的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8条1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若A区法院院长是百富公的的股东之一,则A区法院应当集体回避,但我国没有规定集体回避制度,因此应当以存在法律上的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2

由大唐公司承担证明责任。(1)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大唐公司的律师刘安抗辩百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当由大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欺诈实施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积极事实,谁应当对积极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连主张百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对该积极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对两类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①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实施的证明;②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对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的有关事实,达到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13

大唐公司经举证后,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排除了合理怀疑,应当判决大唐公司拒绝支付给百富公司购买酸菜的价款500万元。

大唐公司的律师刘安提出百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属于以抗辩的方式主张撤销权,法院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并相应做出判断,不能仅依其未提出反诉而不予审查或不予支持,从而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彻底解决并避免出现矛盾的裁判结果。

14

法院应当受理。反诉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提出一个独立的诉,从而达到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诉讼主体相同,诉讼地位相反,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符合反诉的构成的要件。法院应当受理。

A区法院可以受理反诉。李松的主张符合主体同一性、请求独立性的要求,且其与本诉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符合牵连关系的要求,因此,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反诉的构成要件:①主题是否同一;②请求是否独立;③是否具有牵连关系。

15

应有百富公司承担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标准,对主张积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当由百富公司承担。

应当由百富公司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大唐公司认为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明。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64条2款: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的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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