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变革调整导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利用该条例做解除的时候应遵循如下几点: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并非可以立即解除

2、  应与员工进行一次协商,年是否能通过调岗调薪等方式解决问题

3、  协商一般通过面谈的形式,应通过谈话记录保留协商不成的证据

4、  协商不成之后,如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通知解除员工。

5、  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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