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以公司法为表现形式,所以,公司法是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理论—般都认为公司在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古代公司、近代公司和现代公司几个阶段。我们现在要讲的是现代公司,它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企业组织,其典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公司的一般定义是: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一定义体现了公司最一般的特征,即法定性、法人性和组织性。
1.公司的组织性,是说公司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形成的组织体,这不同于流动商贩、个体经营户。
2.公司的法人性,是说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不同于其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的法定性,是说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类型较多,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来说,是依照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不同,通常划分为五种不同的公司,这五种公司分别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般公认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正常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其中,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资本运营关系则包括:公司在设立、经营以及破产解散各个时期发生的各种资本关系。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公司法调整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两个方面,组织管理关系为资本构成和财产经营提供服务和保障,财产经营过程中渗透着公司自身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活动。
2.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作为企业法的分支,首先体现其组织法的特征,如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能力,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等。
同时,公司法也是行为法,确认和规范公司的一些行为,如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务的清偿等。
3.公司法体现着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中占有相当比重,如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运用,政府部门对公司的审校、登记、管理等规范,公司的法定形式、组织机构、主要事项的决议方式、董事及有关主要人员的资格和相对义务、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上市条件等规定,均属于强制性规范。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的,可由公司或当事人自主选择,如确定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规模、提取任意公积金等。
4.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结合。公司法有许多规范是规定股东、公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有许多程序性规范,如公司登记、股份公司的设立、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公司上市、公司清算等制度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投资者协商确定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形成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所以在有些国家把有限责任公司称为封闭式公司。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通常称为出资,全部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协议出资,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风险,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是股票,而是由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的数额一般有上限或者下限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上限规定。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封闭型,内部组织的机构设置不及股份公司严格,有些可以简化,如《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国家授权单位;可以是中国的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或港澳台地区的公民或组织。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经济交易安全而要求公司所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本金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设立自己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股东人数、经营规模等因素不同,法律、法规要求其建立的组织机构也不尽相同。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指公司住所及其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的地点,可以有多处,但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指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其设立目的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有能源、原材料、水资源和交通运输条件保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方案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各种组织机构的基础。股东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种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董事可由股东担任,也可推荐非股东担任;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3.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且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应该行使的职权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股权转让。内部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股权转让。外部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特征:
1.投资人只有一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形成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人财产。
3.投资人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投资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特征:
1.投资人只有一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形成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人财产。
3.投资人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投资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特征:
1.投资人是国家,其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投资人委托政府部门履行其权利,即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权);
3.组织机构设置有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下列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基本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部分股东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较早,一般认为17世纪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公司。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的意义是巨大的。股份公司作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一种公司类型,一般为大中型企业采用。尽管其绝对数量可能不如有限责任公司多,但它在国民经济中往往占主导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广泛集资,能够最小限度地化小风险。它的财务状况公开,股份自由流动等特征都使之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较之其他公司形式具有难以比拟的优势。
六、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较早,一般认为17世纪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公司。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的意义是巨大的。股份公司作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一种公司类型,一般为大中型企业采用。尽管其绝对数量可能不如有限责任公司多,但它在国民经济中往往占主导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广泛集资,能够最小限度地化小风险。它的财务状况公开,股份自由流动等特征都使之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较之其他公司形式具有难以比拟的优势。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公开募股决定了股东的广泛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均有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即"封底不封顶”。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3.全部股份的等额性。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的股份所组成,这是世界各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资本构成普遍采用的形式,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将股份化分为若干等额股份,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4.股份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此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对自由转让不应绝对化地理解,它是相对于无限公司的出资的不可转让。
以及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严格限制转让而言的。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保证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也常常就其股份转让中的主体、时间、范围等作必要的限制性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限制更多。总体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特别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和继承性转让,法律一般不加限制。
5.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股东之间人身关系较为松散,一般说,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同。
6.设立要求严格。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及其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设立时都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与方式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公司的创建人,也是公司成立后的当然股东。其任务是要完成公司组建中的各项工作,并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责任和法律后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都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资格。对发起人的国籍,一般不作严格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为2人以上,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这里法律只规定了最低限,而有些行业和部门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