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率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力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有时间限制;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追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行为开始时无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三、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四、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五、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六、无权代理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七、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八、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的消灭。
九、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1、当事人协商和解;
2、有权机关进行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
3、仲裁;
4、诉讼。
十、《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