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发出公告,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理。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凡是未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4日
由此说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成为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
—————————伯益说——————————
一、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来说要怎么公开环境信息那?
可以查看伯益说的这篇文章
二、未如实公开环境信息,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理那?
1、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十九)强化信息公开的监督约束。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对未按相关规定公开环评政府信息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的约束机制,对未按《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开展公众参与、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未按相关规定公开其他环评信息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建设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时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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