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的借条,转账记录只有7万,法院判了!

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常见凭证,但借条金额是否就是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当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时,法院如何判决?这直接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多地法院审理了类似案件,核心在于借贷是实践性合同,需以实际交付为准。这意味着,仅有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完全成立,出借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典型案例

2024年5月1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整,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年利率10%的利息。原告陈某某在诉讼中承认,10万元借款中,他仅通过三次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了73180元,分别为50000元、20680元和2500元。对于剩余的26820元,陈某某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陈某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全部1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中,法院确认了73180元转账部分的借贷关系,但对现金交付部分不予认可,判决李某仅需偿还7318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借条可以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重要证据,但借款合同的本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必须有款项的实际交付。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6820元现金交付的事实,法院无法支持其关于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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