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正常的现实环境之内,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己本应拥有的正当基本权利。这一点,和人的能力高低无关,和人的地位高低无关,和人拥有的物质财产多少也无关,甚至和所有从事不同正当职业之间的人之间存在的职业差别也无关。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而言,如果自己本应享有的正当基本权利无法得到正常的保障,自己将很难得到正常地发展的机会,甚至可能会难以在自己目前所处的现实环境当中生存下去。因此,无论是对某些正当职业、正常领域的发展而言,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整个时代的进步而言,尽可能地保证每个人行使自己的正当基本权利从来都是足够重要的发展、进步特征之一。在特定的情况下,及时地制止某些人干涉乃至侵害他人的正当基本权益的行为也是必要的。
对于大多数普通写作者而言,想要正常地行使自己的多项正当基本权利,往往是很麻烦、很难完整地实现的事。因为,无论是一部分读者,还是一部分连读者都算不上的人,总是会在某些情况下或多或少地以不同的方式妨碍乃至侵害写作者的正当基本权利。
在很多情况下,某些人干涉写作者的正当基本权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单方面地提出无理要求、单方面地要求作者必要按照自己的想法或者需求去写作、居高临下地教训人或者对作者说教、有意或者无意地对作者及其作品给出不合适乃至不符合事实的评价。某些人还会不准作者反驳他们的要求或者观点、不准作者删除他们单方面甩出的某些不合适或者有冒犯性的言论、不准作者不接受他们单方面强加给作者的各种冒犯行为、不准作者指出或者引用某些不符合他们的观点或者利益的事实。每当某些作者拒绝答应、顺从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便会立刻以“不尊重自己”“不尊重读者”等各种不符合真正的事实的理由来指责作者,甚至可能会使用举报、恶意骚扰等各种手段来给作者造成实际损失。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从来不懂或者拒不接受“人与人之间的尊重是相互的”,更容易不懂或者拒不接受“在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基本权益的前提之下,不同的人有权拥有不同的目标、不同的追求”。
尽可能地指出随意干涉乃至阻止他人行使正当基本权利的人的本质,不仅是大多数人尽可能地避免被他们干涉、侵害的必要方法之一,更是真正有良心、真正热爱文学创作的写作者的天职。他们和正常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本质上的不同,往往是他们总会在某些情况下和正常人爆发难以避免的冲突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很多常见的情况下,大部分随意向别人提要求的人,尤其是那些故意地、不分场合地向他人提出各种无理要求的人,往往都是自私自利到一定程度的人。
自私自利的人的最典型特征,便是只在意自己或者和自己拥有共同利益的人的利益、需求、喜好、情绪,并且从不在意其他人的利益、需求、喜好、情绪。他们尤其不会在意任何一个完全不能对他们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不能让他们遭受任何实际损失的普通作者的利益、需求、喜好、情绪。他们从来不会考虑,作者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目标,更应该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正当权益,还需要在很多情况下适当地保留自己的个人喜好、个人情绪。归根结底,他们很容易不把作者视为和自己一样、在人格和尊严上理应和自己平等的人,自然也不会认为被他们认定为“低等”的人有权拥有和他们一样的正当基本权利,更不会认为被他们认定为“低等”的人有权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无意地或者没有主观恶意地向他人提出无理要求的人当中,有相当多的一部人在本质上属于不懂得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界限的人。
不懂得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界限的人未必都是大多数正常人公认的恶人,却往往是愚蠢乃至糊涂的人,至少必然会是在某些特定的方面无知乃至糊涂的人。具体到“作者和读者的关系”这一方面,他们往往会信奉“只要是读者,就有权单方面地对作者及其作品提要求”之类的观念,却从不会考虑“互相冲突的要求不可能同时满足”或者“某些要求在特定的现实环境之内无法实现、不该实现”之类的问题,更不会考虑“某些人给别人提要求的限度在哪里”或者“某些人应不应该考虑其他人的正当基本权利”。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更是只会考虑“某些读者有需求”乃至“某些要求作者的人有需求”,却从不会考虑“作者同样有自己的需求”以及“作者同样需要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他们对“人的正当基本权利”这一方面的认知往往都是模糊的,甚至可能是糊涂、混乱的。在没有人明确地为他们指出“作者有正当的基本权利”这一点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不会主动地意识到这一点。因为,大多数普通作者往往都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能力对他们造成任何实际影响。
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部分人往往会对自己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的认知,还很容易在一定时间之内无法被纠正,从而逐渐变成误以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他人都应该完全为自己服务的人。
这样的人不仅不懂得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界限,还会对自己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产生完全错误、不恰当乃至不符合现实的理解,从而认为只因为自己的需求和喜好而损人利己是正当的,更会认为自己随心所欲地对包括普通作者在内的诸多不会责怪自己、责罚自己、让自己付出实际代价的人乱提要求是正当的。因此,他们很容易认为“其他人不应该反驳我、不应该拒绝我的要求”,哪怕拒绝他们、不迎合他们的人仅仅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他们不仅同样意识不到“作者有正当的基本权利”,还很容易意识不到“很多现实环境都不是完全为他们准备的”,从而不接受某些作者用他们不愿接受的方式行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即使他们在本质上未必是自私自利的,他们也同样可能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很多作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妨碍。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随意干涉他人的人很容易让很多正常的作者和一部分正常的读者都感到厌恶,那就是把作者及其作品视为自己的发泄对象乃至幻想对象的人。
无论是在“对现实环境的认知”这一方面,还是在“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认知”这一方面,这种人往往都和正常人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他们对很多作者及其作品的认知更是完全不符合作者及其作品的真实本质。他们只把作者及其作品视为他们的某些个人情绪的发泄对象,甚至是把作者及其作品视为自己的某些垃圾情绪、毫无意义的妄想的承载物,进而认为作者及其作品必须符合他们的个人情绪或者妄想。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甚至可能完全不接受纠正、完全不接受不符合自己的认知的事实真相。这不仅是他们之所以会被几乎所有与他们不属于同类的人厌恶的原因,也是他们不接受包括作者在内的诸多被他们视为发泄对象、幻想对象的人反驳他们乃至制止他们的根本原因。这种人不只是自私,更是很可能在基本的认知能力以及思维观念层面都存在问题。
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掌握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基本权益的能力,更需要掌握尽可能地分辨随意干涉自己、侵害自己、束缚自己的人的能力。对于很容易被侵害正当权益并且很容易被大多数人忽视的普通文学创作者而言,这样的能力尤为重要。
凡是公然禁止自己行使正当基本权利乃至以此指责、攻击自己的人,大概率是不怀好意并且可能让自己遭受实际损失的人。这一点,从来都是适用于大多数常见的现实环境当中的常识。
2026.8.31